华康医疗: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每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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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华康医疗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3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01.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50.2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1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建设期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9,935.38 9,935.38 2年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 5,508.46 5,508.46 1年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 合计 40,443.84 40,443.84 - 在扣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54,506.44万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使用不超过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19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议案经公司2022年3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6.69%),用于“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7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议案经公司2022年7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6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1,613.8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项 目 金额(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94,950.28 减: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14.77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5,500.00 手续费 1.27 加:利息收入 175.24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308.16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 53,819.84 其中:活期存款金额 10,511.68 购买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余额 注:上述金额如和实际金额不符为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结果。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募投项目为“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原建设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以南、高科园三路以西、浩远科技和原子高科项目以东。项目资金20,000万元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募集资金之超募资金投入,超出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 尚未使用的募集 项目名称 (万元) 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 20,000.00 0 20,000.00建设项目 截止目前,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二)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以南、高科园三路以西、浩远科技和原子高科项目以东”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18号”,实施方式由“自有土地建设”变更为“购置房产”。拟购置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变更总部基地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二、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变更情况及原因之(三)变更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除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外,使用超募资金投资20,000.00万元不变,超出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具体投资构成及投资清单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度的调整。 原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18个月,现因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为“购置房产”,预计该募投项目将于2023年8月达到可使用状态。 (三)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原因 (1)本项目实施地点的地理位置更优越,交通便利,周边配套成熟,楼栋基本建设完成,有明确交付时间,且交付后可以尽快使用。本项目将为公司技术产品的设计、开发、论证等提供更加宽阔、有效的物理空间环境,有利于为新领域、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等内容提供优秀的平台支撑,吸引更多高素质科技人才加盟,满足公司的快速发展需要。 (2)新购置房产共计31层,其中22-31层为该项目具体实施楼层,将布局技术报告厅、技术成果展厅、校企合作院、智慧医疗研究院、气体监测实验室、洁净技术实验室、研发重点实验室及研发办公用房等,用于研发产品展示、品牌传播与推广、客户接待及业务洽谈等综合业务,增强与客户间的交流与合作。 (3)本项目将通过构建优质的软硬件研发环境,系统规划和整合公司技术资源,进一步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有效突破,以及前瞻性、基础性技术研究,提升综合研发能力,打造自主创新科研新高地,持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有关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相关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有关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购买资产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谈判、签署、相关款项和税费的缴纳、产权证书的办理等。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同时为便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变更“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此次变更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鹏程 邓毅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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